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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法作为一种人类共识机制
法律要想既能被评价又能被执行,需要的不只是条文本身,还需要言论、共识形成和执行成本之间的一整套机制。
看到 @祝佳音 讨论法律本身的正义性的微博,转发写不了这么多,所以新起一篇。
文中法律本身是否正义的判断标准在哪?这实际就是法学上说的自然法,它独立于实体法而存在,实体法如果违反了自然法就不能算作法律,或者只能算作恶法。
但如何认识自然法呢?它本身从哪里来的?不然任何人都以当前法律违反自己内心的自然法为由不尊重法律,任何法律都无法实施。
早期的哲人们,要么把它设想成像自然规律一样的东西,等待人发现,要么归于上帝这样的超验存在。所以后来的自然权利说(或者天赋人权说),基本上以科学家发现自然规律的姿态宣布了人权宣言。
而后来马克思对『天赋』说法的批评主要在于它的先验论,法律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意识产物,是不可能像自然规律一样独立存在的,更无法独立验证,谁来掌握对自然权利的解释权?还不是掌握话语权的统治阶级?但如果完全抛弃自然权利这样超越实体法的判断准则,就丧失了对法律的评价标准,基本的伦理准则都会丧失,中国前几十年的恶果这里也不详述了。
那如果抛弃先验论,如何理解自然法?自然法可以理解成一种全人类共识机制。共识是大多数人认可的规则,并且大多数人知道大多数人认可这些规则。它像语言一样,本身没有权威制定方,任何人都可以尝试提出新的规则,传播新的规则,而『优良』的法律和词典一样,是对这种共识的文本化沉淀,是一种快照。如果法律不符合共识,无论过于落后还是过于先进,它的执行成本都会非常高昂,毕竟动用暴力也是有成本的。比如当前有个理念先进的统治者,想要在中东推广妇女平权法律,除非动用非常规暴力,否则肯定难以实施。
而个体和社会如何判断规则是否达成共识了呢?靠言论自由与反复尝试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,言论自由应该是人类的『元』规则,如果把人比做一台计算机的话,多台计算机要达成共识,肯定要依赖通信机制,而剥夺言论就相当于剥夺了计算机的通信能力,是不可能达成共识的。不过好在人毕竟不是计算机,要完全剥夺人类的通信能力基本上是不可能的,哪怕通过道路以目的方式,也可能达成共识。
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自然法也一样。共识要变成可执行规则才有价值,制造信息几乎是没成本的,而执行规则是有成本的,每个人说的可能和做的不一样,只有共识直接影响个体和国家利益的时候,才可能保证执行。
而共识如何影响个体和国家利益呢?
一. 顺应生产力的变化。如果没有工业革命发掘出自由工人的价值,影响到国家经济,即便是每个美国人都认可黑人的权利,也不可能实现黑奴解放,不到万不得已更不可能通过战争这么高的成本去执行这样的规则。
二. 影响评价体系,从而影响利益分配。比如同是干违反法律的事情,有的人被当做烈士纪念,有的人就被当做罪犯唾弃。比如战争本质是利益之争,但顺应共识的一方可以占据道德制高点来获得优势。
三. 影响法律的执行成本。比如税收本质上是反人性的一条规则,执行成本相当高昂,但如果达成了公民权利义务的共识,执行成本就会降低。
而第三次技术革命 —— 数字化革命对共识带来的影响,不仅仅在于生产力以及工种的变化。
信息的高速传播,可以加速共识达成的速度。很多人说互联网导致割裂,实际上割裂一直存在,只是以前不知道而已。达成共识需要成本,如果不能通过争论来降低分歧,成本就会转嫁到执行时候。
而继互联网之后的区块链,展示出的可能性是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来降低共识的执行成本。既然上帝已死,没有一个中立于人类利益的存在来保证规则的必然执行,那是否可以通过计算机以及群体博弈造出这样一个相对中立系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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